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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刑事刑】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辩刑事刑】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

 

                                     ---杜凯律师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申诉需要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杜律师总结】

 

刑事案件申诉案件比较多,一方面是由于有冤假错案,另一方面是各地的裁判不一致。所以经常出现同样的案情,在全国各地判决不一的情况。这种判决结果,并不一定说明刑事案件就是错案,具体是否有问题,还要看案件中的证据和事实。下面就刑事案件申诉的主体、时间、条件等进行总结。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 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 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 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⑴、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⑵、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⑶、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⑷、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6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7 、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⑵、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⑶、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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