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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租赁合同最新规定及最新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3次举报

【合同律师】租赁合同最新规定及最新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租赁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案例】

20*****日,刘某某与康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租赁位置和面积: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村南,总面积1000平方米。二、甲方原有地上建筑房屋正房0间,厢房5间,共计65平方米,硬化面积300平方米......四、土地用途养殖......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日至*******日,共计10......第三条、租金:一、租赁金额: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万元;二、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三、支付日期: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的银行账户完成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康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从合同内容来看,用途为养殖,但结合刘某某在与某某市某某区×镇×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后建设了厢房5间和硬化路面,但未取得审批手续以及双方认可案涉的厢房5间已经被确认为违建被拆除等情节,可认定当时刘某某将土地出租给康某是用于非农业用途,与刘某某和某某市某某区×镇×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约定的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不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现康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承租年限的租金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剩余年限的期限,因原告在案涉土地种植了树木,以树木移栽的日期为实际腾退日期。在此前提下,本院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一并予以处理,即原告应将承租土地返还给被告方。审理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刘某某与康某于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康某将上述合同涉及的土地返还给刘某某(已执行);

三、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康某交纳的租金*****元;

四、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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