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西安交通事故交强险最新规定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新规定:机动车辆负责,交通强制保险总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机动车不负责任,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9900元,其中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增加了盗窃、抢劫机动车、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破碎、自燃、发动机进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除率、未找到第三方免责率等免责协议。具体如下:
(1)意外身故/伤残:是指被保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的人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责任,有责情况下最高是18万,无责情况下是1.8万元赔偿;
(2)意外医疗:是指对被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的人进行住院费、医疗费、伙食费合理且必须得给付,有责情况最高1.8万,无责1800元赔偿;
(3)财产损失:被保车辆发生了撞坏指示牌或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有责情况下最高是2000元赔偿,无责100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9.19生效)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赔偿范围】
2020年9月19日零时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新限额执行。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的内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的内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包括的内容: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但不包含合理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因详见本章第十节第四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