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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背着妻子(或者背着丈夫)借钱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9次举报

【西安离婚】背着妻子(或者背着丈夫)借钱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背着妻子(或者背着丈夫)借钱,不一定算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从立法上赋予夫妻独立人格,强调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思路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现如今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进行裁判。

具体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 、丈夫背着妻子借款(或者妻子背着丈夫借款),如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丈夫个人承担。

第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 、如果夫妻另一方在事后对该笔债务进行了追认,那么该笔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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