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对伤情鉴定不服如何救济?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须经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重新鉴定,故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并不必然会导致重新鉴定,更不会必然改变鉴定结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1、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但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①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②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③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2、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①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②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③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④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委托文证审查、聘请专家辅助等方式提出对原鉴定意见的反驳意见。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4条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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