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事后帮助的帮信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中最常见的、实务中办理最多的帮信犯罪行为就是把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后来就出现了“卡农”、“跑分”等名词,“跑分”就是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洗钱,把钱洗白了之后转到自己的账户。
对于帮信罪而言,一般认为存在于事前和事中,因为在被帮助对象罪行既遂之前存在帮助行为,而在既遂之后则不存在共犯意义上的帮助行为,所以对于是否存在事后的帮信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分工不断细化,一个犯罪团伙的电信诈骗行为会被分为很多个环节完成,其中在犯罪既遂后普遍存在专门负责转移赃款的“跑分”环节。(但这种观点存在很大争议)。
帮信罪在实质上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所谓共犯行为正犯化,是指刑法将某些原本为刑法总则中的共犯行为规定为刑法分则中实行行为(通常为独立罪名)的情形。共犯行为正犯化后,对共犯行为人在罪名认定和刑罚适用上不再隶属于某个正犯,而是根据独立的罪名进行评价。
共犯与正犯系时空伴随关系,即共犯行为只能在正犯开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之前加入或者在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但在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加入(即承继的共同犯罪),而不可能在正犯实行行为结束即犯罪既遂之后加入。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加入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属于事后犯。对事后犯,应当另行评价。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取现、转移赃款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则涉嫌掩隐犯罪而非帮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