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程序必须依法进行
刑事案件搜查程序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的程序。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协助义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证】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在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笔录的制作】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有权要 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二百零三条为了 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零四条搜查应 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五条搜查时,应当 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
(五)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百零六条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百零七条搜查时,如果遇到 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荻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贵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搜查 ,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搜查时,应当 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搜查的情况应 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