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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7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987次举报

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通过这些行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

   1996年《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2021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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