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软件并提供技术维护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
---杜凯律师
【分析】
明知是赌博网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软件和维护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第一项“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以上的”,以及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其用于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即按照开设赌场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即赌博机60台以上;赌博机1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违法所得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30万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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