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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研究及案例2024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民间借贷浏览:20次举报

       借款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研究及案例2024

---杜凯律师

【分析】

现如今借款类案件频发,其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借款是否有效,什么时候起诉,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等,而且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对于诉讼时效,担保期限等都有新的变化,现将其整理如下:

、借款案件的特点

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不包括其他消耗物或者不可消耗物。

第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第三、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第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合同。

、管辖:

管辖,也就是在那个法院起诉,总而言之,是在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但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1、级别管辖,对于标的大的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标的小的在区县级法院直接起诉。

2、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还款时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所在地,可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可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可以起诉的时间。超过时间后,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1、普通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应还款之日起三年计算。

2、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证据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与当事人主体相关连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保函、质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出质登记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主要是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如借款借据、转存凭证等,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个人认为可视情况予以提供,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对己方无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证据(包括扣款扣息或还款情况构成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

五、利率及利息

    利息利率:民间借贷,对利率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六、仅有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起诉成功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仅仅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这些凭证的真伪容易核实查清。但对凭证所反映的转账目的,被告则可能提出不同的答辩意见,从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不能仅提出答辩意见,而且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除本案借款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的证据。因为,原告已经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这样的初步证据,被告不认可为借款,提出新的理由,就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被告不到庭需要缺席判决,你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①借据、收据、欠条;②付款凭证,即款项转移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规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之后,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其他债务,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证明责任转由被告承担。而在被告完成证明责任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再次回到原告身上。

【案例】

20*****日,郭某某(出借人、甲方)与刘某(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因个人经营需要,急需一笔资金,乙方向甲方借款40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借款期限20*****日至2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8%,每月期前先付息;本金在20*****日前一次性还清甲方(以借贷双方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日期为准);借款人指定银行账号为梁某名下的平安银行尾号****号账户;乙方须每月按期支付利息,超过五个工作日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可提前收回借款,乙方须无条件执行;如到期不偿还借款,每延期一天,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计收利息外还应按每天2000元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时止。《借款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尾部有郭某某刘某签名、按手印,并写明签署日期。20****日,刘某在《借款协议书》首页右侧中部空白处写明:“因我个人原因,此借款未能按期归还,经协商,此借款延期至20*****日前归还,借款协议中其他条款不变”,刘某签名、按手印,并写明日期。

20*****日,郭某某梁某尾号****号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同日,刘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到郭某某转账至刘某指定的梁某尾号****号银行账户400万元。

庭审中,针对本案所涉400万元借款,郭某某刘某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至20*****日、未偿还本金,但刘某从未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过利息;同时称,因双方资金往来过多,无法详细区分并完整提供二人之间的与本案有关的还款银行流水,在本案中,其认可每月属于期前付息且同意视为刘某每月均按期支付利息,由此视为刘某20*****日支付第一笔利息,共计支付21期,每期7.2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郭某某刘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郭某某依约履行了向刘某出借款项的义务,刘某未按期还款,现郭某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且自20*****日起本案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定上限,刘某每月多支付部分利息应予以抵扣本金,经本院核算,刘某应向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日为700000元,并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郭某某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日为700000元,并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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