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结算如何索要工程款(2024)
---杜凯律师
对于建设工程需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过结算才能支付工程款为普遍情况,但是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结算,承包人如何索要工程款呢?
根据《建工解释》如果双方选择适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公司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持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工程款问题起诉到法院,被告存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消极不作为的情况,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双方都有配合的义务,但如果被告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没有申请鉴定,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