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及律师取证相关规定2024
---杜凯律师
【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杜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康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开具调查令,以便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能够持令前往西安市某某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调取20**于*年*月*日报警记录及全部卷宗材料(包括询问笔录、证据材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号。因张某某与康某某发生纠纷致使张某某受伤,其于2023年*月*日报警并被西安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受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调查笔录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但相关部门要求持有法院调查令方能调取。申请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特依据《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贵院出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贵院出具调查令,以便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前往调取上述证据,望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律师调查令模板二】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杜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0*********,电话18166666**6
申请人:康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02*********。
被申请人:田某丽,女,汉族,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西安***********,电话1**********。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签发调查令,由申请人向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调取田某丽招商银行账号为621***********银行卡从2020年1月1日至今2023年10月12日的银行流水。
申清理由:
张某与田某丽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田某丽2019年7月时向贵院起诉过离婚纠纷,而且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禁止对田某丽实施段打、威胁、辱等等行为,法院裁定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张某对于这种状况身心疲惫,不得已向贵院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双力的合法取益,特申请此调查令,请准许。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
****年*月*日
【律师调查令相关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法院批准签发,并指定代理律师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关的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取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第二条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决定、签发、持令调查、接受调查以及调查令相关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或信息,申请执行人有线索或掌握部分线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由该律师持令向接受调查人进行调查。
第四条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者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包括实体财产及虚拟财产。
【律师调查取证相关规定】
现如今,根据《律师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等法规定,律师,享有了更多的调查取证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而如果有了相关方面的证据,责可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可以通过二种途径调查收集证据,一种是可以凭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另一种只能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取的证据。
1、凭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调查
目前,可以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公司的工商档案。
现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极少的工商局会接受律师提供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工商局能查询到的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情况、公司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赢利和亏损情况等。
同时,如果要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也就是纸质档案,按照工商局要求,一般要提供立案材料,但是如果有合法理由也是可以查询的。
(2)车辆档案。
可以到车管所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
(3)房屋档案。
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询的房屋档案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以前如果律师单独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会同意打印房屋的相关材料,但是如果当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会予以配合。但是现如今,随着国家要求的房屋信息公开政策,律师可以查询到房屋登记档案信息,房屋管理部门必须配合查询。
(4)人口档案
《民事诉讼法》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被告情况不明时,需要到人口管理中心去查询对方的相关情况。律师凭律师介绍信、律师证、委托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可以代为查询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的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2、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查。
即法院向被调查单位出具调查函,由申请人的律师持令前往调查,以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其实质就是,法院的调查,由律师出面前往。
从实践来看,法院的调查令制度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也是较为有效的取证方式。对于一般的单位而言,都顾及法院的威力,一般都会配合取证。如果没有法院的威慑力而由律师前往调取证据,有时甚至连工资收入证明都不能收到。在婚姻案件中,调查令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方面:
(1)查询股票交易对账单以及股票资金对账单;
(2)查询公安报警记录(但有的公安机关拒绝律师持令复印及摘抄,即只准看,不准摘抄及复印);
(3)查询房地产资料的详细档案;
(4)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
(5)查询医院涉案当事人的病历(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疗等);
(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给配合的情况。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实行调查令的法院并不多,但这是一个趋势,同时也是真正为法院减负的一种好的办法,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法院开具调查令由律师前往调查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
特别说明,同时律师可以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收集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等。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婚内财产的证据等,当事人都可以在律师指导下合法收集。例如在借款案件中,对于借款事实的证据,借款利息的证据,借贷担保人的证据等,都可以在律师指导下合法收集。在例如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合同的履行中的证据,在律师的分析指导下,要及时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在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得到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都需要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合法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特别提醒,证据的收集要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性原则,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情况、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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