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款规定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界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逻辑展开和具体说明。在具体适用解释本款规定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亲友”的理解。亲友只是特定对象的具体化,实践中判断是否亲友,关键在于对象是否特定,比如,亲友的亲友通常就不宜认定为亲友。(2)关于“单位内部”的理解。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集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二是集资资金用于单位内部活动。
胡云腾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