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原因自由行为分析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醉酒后极易实施暴力行为致伤他人,仍故意大量饮酒而致自己呈现病理性醉酒状态,随即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伤害他人的危害后果的,即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原因自由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规定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1979 年刑法第十五条第三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997 年刑法沿用了这一规定,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作出了同样的表述,这就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醉酒人应当对其触犯刑事法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