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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原因自由行为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707次举报

刑事案件中原因自由行为分析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醉酒后极易实施暴力行为致伤他人,仍故意大量饮酒而致自己呈现病理性醉酒状态,随即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伤害他人的危害后果的,即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原因自由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规定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1979 年刑法第十五条第三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997 年刑法沿用了这一规定,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作出了同样的表述,这就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醉酒人应当对其触犯刑事法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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