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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3505次举报

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是对那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

所谓“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于精神障碍,致使其辨认能力减弱,控制能力下降。这种精神病人一般包括以下两类:是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人;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这类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一方面具有 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显削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款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但应当理解为在-般情况下都应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总第24),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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