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违法辩护分析
【案例】
某某检刑不诉〔20**〕第***号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西城7组团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将0.82克麻古和2小包冰毒(分别净重:0.93克和0.96克)贩卖给唐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毒品检查、封存、扣押程序未及时在案发现场且未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进行,亦未在现场对毒品的原始位置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且在现场无见证人见证毒品具体情况,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现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毒品同一性无法证明,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存疑。综上,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律师分析】
程序辩护是刑辩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所谓程序辩护是指以刑事程序法为依据,提出办案机关在证据的收集等程序中严重违法或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从而否定某一证据的有效性或某一诉讼行为的有效性,阻却犯罪指控,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侦查部门存在侦查程序违法,案件关键证据未依法收集,这些都是办案人员的重大失误造成的,这些程序上的瑕疵导致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不能由被告人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我们不能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给所有人一个满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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