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给别人用但不知道用途会有什么风险?
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自己并不知道这张银行卡的用途,会有什么风险?会承担刑事责任吗?仅仅提供银行卡视乎没有多大风险,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提供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使用,风险是很大的,不但违反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且已经涉嫌刑事违法犯罪。
第一 、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 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此类犯罪最常见的情形是,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收取些许“使用费”,对卡的使用、管理均不知情或者说放纵卡的使用目的,案发时候,通过公安调取的流水才发现短短时间内,卡里流水均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更多,而这些钱的流向均是用于从事非法行为,比如诈骗、洗钱等。
第二 、涉嫌掩隐罪。
掩隐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后,采取主动或被动的方式掩盖、篡改或销毁与此案件相关的证据或信息,以达到逃避或减轻处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
根据规定,“犯罪所得”即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该罪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怎么理解?
根据规定,“窝藏”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以及违法的持有、使用,等等。“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的行为。“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