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到底如何进行分配
原则上由得利人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主动的“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先由接受款项方就其收取款项的依据、理由等进行举证、抗辩,再由给付款项方来证明对方的抗辩不能成立。若最终待证事实仍真伪不明的,由于主动给付款项方通常对给付的对象、金额有清楚的认知,是积极主动的作为,其在给付后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举证义务宜由给付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