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相关问题研究2024
---杜凯律师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通过对笔迹的检验:
1 、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
2 、笔迹鉴定可以鉴定文件中的笔迹是谁所写。
3 、笔迹鉴定可以鉴定一份文书上的文字是否为同时书写
疑难问题分析: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
“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即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笔迹鉴定不能准确鉴定文书形成时间,现在的技术无法实现,我们是根据文书墨水的碳化时间、氧化时间等技术进行鉴定的。但是这种技术受到温度、湿度、光照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只能确定到文书形成的大概年份,确定到年,但不能确定到月或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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