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养的子女是否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律师分析:
农民收养的子女是否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关键要确定农民收养的子女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民收养子女的只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并且己经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那就说明该被收养的子女已经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暂时没有承包土地,也应当与村民享有同等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剥夺其享有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如收养的子女与村集体组织之间就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