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更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
在登记生效主义下,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推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在法律上推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改变事实上的法律状况,事实上的权利状况与登记内容可能不一致,此时,依据这项可推翻的推定规则,主张真实权利状况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对此负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