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证明力通常会高于言词证据
从证明力上来说,一般书证大于言词证据,尤其大于案发后侦办人员带有特定目标的收集的利害关系人的言词证据。总而言之,书证比言词证据更真实、更能还原真相。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通过其上记载的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与案情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物品都可以作为书证使用。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一定的物质为载体,因此书证与物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具有客观稳定性,证明力较强。
言词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最复杂的证据之一,对全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着特殊重要作用,但由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强、稳定性差等固有特点,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难度相对较大。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