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如何承担责任分析
---杜凯律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诺履行一定义务,该义务应该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该个人承担。 所以,企业的贷款由企业来偿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是不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前提是企业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而且法人代表没有进行个人担保,否则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这时单位或组织没有盖章,使得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混合,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应考量所借款项是用于个人还是单位,亦或是部分用于个人部分用于单位,案外人在进行起诉时可以将单位和法人一并起诉,由法人及单位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如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有效证明,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