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不当得利构成条件
---杜凯律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1、一方获得利益。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只是有人财产受损,但却并未有人获利,那么只需要要进行依法赔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
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获利但却没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那么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所谓“合法性”具体意思应指对于特定行为的评价须按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合乎情理的标准予以判断。在判断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需将受益“有无合法根据”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即使受益存在形式或实质上的“正当性”,亦不能改变按照“合法性”标准判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