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居住权的房屋如何申请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民事主体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保障民事主体的居住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执行。若该房屋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且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在执行时可能会考虑实际情况,对房屋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但不会直接执行拍卖或变卖。
在执行拍卖或变卖时,应当合理分配房屋价值。对于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应当在扣除居住权人的使用价值后,再将剩余价值用于清偿债务。
【法院观点】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从受赠子女的角度来看,子女作为受赠人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子女对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该义务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并无证据证明其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产的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由于房产设立了居住权而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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