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陕西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4保险合同中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5次举报


 2024保险合同中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说明,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向投保人所做的书面或口头的解释。

在保险单上,免责条款的印刷和字体格式等虽有特别明显的标志,但此只是保险人应尽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第一要看、投保人是否签字确认;

第二要看、保险人是否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表示投保人已注意到该条款并与保险人达成合意,这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前提。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注意,表示保险人已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该条款,也表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对于是否达到合理程度,应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方式的清晰明白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几个方面来判定。

 


杜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3.2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9072分 (优于99.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55篇 (优于98.48%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56748 昨日访问量:67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