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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其他法院起诉效力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5次举报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其他法院起诉效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按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会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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