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其他法院起诉效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按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会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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