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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合法性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843次举报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合法性分析

---杜凯律师

一审认罪认罚案件能不能上诉?上诉时检察院会不会提起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院会提起抗诉,其理由为,既然一审已经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等于是推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不应当享受一审法院对其从轻量刑的裁判结果。

律师认为,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而且享有上诉不加刑的权利,检察院不能以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上诉为由而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细化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进一步分析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为地方各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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