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起诉书应当将主从犯写清楚
---杜凯律师
检察院在提起审查起诉的时候,如果能够区分主、从犯的,或者有其他量刑事实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末尾写清楚。
审查起诉阶段应对主从犯进行认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8条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具体如下:
1 、将指控的事实部分写明。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2 、主从犯的认定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应当写清楚。
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规定起诉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格式样本(2020年版)》详细列举了起诉书的七个组成部分:(1)首部;(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4)案件事实;(5)证据;(6)起诉的要求和根据;(7)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