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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研究2023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92次举报

刑事案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研究2023

---杜凯律师

【引言】

当您的亲属因为某种原因成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作为亲属更希望有一个客观公正合法的调查程序,保证最终的审判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但现实中案件之纷繁复杂,使得办案程序和证据收集不能按照刑事规则要求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为了最终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让大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

对于办案部门“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情况一直存在,在很多人心里仍保留旧有的“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落后思想,这才导致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及诱供等情况的不断发生。

可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是否属于非法收集的证据是申请排非工作的重中之重!

【非法证据及危害】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根据司法经验,非法证据其实是指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证据之外的证据。)

非法证据违背了证据的规则和规律。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口供的证据能力】

口供的证据能力是指口供具有证据资格,也就是说口供在法律上具备让法庭采纳的资格,具备合法性的问题。

而如果口供是非法获取的,则不具备证据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需要把握如下条件:一、口供必须由具备侦查取证资格的办案人员进行;二、口供取证地点必须符合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移送到看守所的,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2)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三 、口供的获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分别进行讯问等等。四 、口供、的记录客观真实全面,不能引导、诱导。既要记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供述,也要记录对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供述或辩解。五 、口供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强迫。因为我国没有沉默权,所以这里的强迫是指不受刑讯逼供非法方法下的强迫。包括不得刑讯逼供、诱供、逼供、威胁、欺骗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口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所作的相关供述。其中“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如殴打、电击、饿、冻、烤等。“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黎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供述的方法。

【口供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口供是否合法本身属于待证事实,控方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其中就包括证明口供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线索或证明材料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公诉方不能尽到举证责任,就应当承担口供被排除的法律后果。

【非法证据的种类】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分析主要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还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从形式上进行概括包括: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范围】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之外的存在问题的证据需要提出异议】

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非法证据,但同时也存在非法证据之外存在问题的证据。

引诱或欺骗取得的证据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刑法的精神应当排除引诱和欺骗得到的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要将这类证据排除是很难的,因为引诱和欺骗是手段,而且是比刑讯逼供更隐蔽的强迫性更弱的方式。

毒树之果也是存在问题的证据之一。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因为其具有自身的客观性,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排除。但是,这类证据本身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种规则是变相的采用了刑讯逼供等证据的成果。

【瑕疵证据的排除和采用】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正。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但是,即使补正过的证据,也要严格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有些案件侦查手段的违法性导致的,但是如何有效的提出确实需要合法的理由才可以。

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在法院开庭前启动,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可以在开庭时提出,但是仅限于开庭时发现非法证据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第三十条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第三十二条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申请书模板】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一)被告人唐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二页第三行“**********”供述;

(二)*********。

事实与理由:

.......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救济程序】

一审法院应当审查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而没有审查或排除,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确定。

第四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结语】

最后,杜律师要特别提醒,刑事案件中,是由公安部门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公诉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辩护人只需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了,对于非法证据应当由公诉方证明证据的合法即不存在非法的情况。辩护律师不需要证明。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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