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相关规定2023
---杜凯律师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协议纠纷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行政机关许可的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基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双重属性,协议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先行政、后协议的顺序进行认定。有效规范性文件对争议的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该规定确定争议内容的含义;有效规范性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属于协议当事人合意范围的内容,则可以参照民事合同法律规范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法律规则,即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协议的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确定争议内容的含义。
【行政协议的解除】
行政协议的解除,是指行政协议成立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协议条件成就时,依照法定程序使尚未履行完毕的行政协议丧失效力的法律行为。在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可以与行政机关协商解除协议,也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裁判解除协议。行政相对人解除协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协议解除,同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协议性质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赔偿。
【订立行政协议的条件】
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提起此类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具有订立行政协议的法定职责或者按照之前的约定具有相关订约义务,且该行政机关本身应当主体适格。否则,原告之起诉可能因被告不适格、行政机关没有相关法定职责或者约定的义务而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有资格起诉的原告既可以是要求签约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原告已经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协议承诺事项后,即便有关行政主体未签字、盖章,并不意味着行政协议未生效或者未履行。
【行政协议的调解】
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 但是, 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三种例外情形, 即对于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 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 应当遵循自愿、 合法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