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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或二级定罪量刑分析及案例2023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846次举报

轻伤一级或二级定罪量刑分析及案例2023

---杜凯律师

【分析】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该如何量刑?量刑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情况确定,伤情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当然还要考虑其他情节,比如主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是否认罪认罚等等。

【案例一】

2022111117时被告人康某某得知其祖父与赵某一发生纠纷。康某某与其母亲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超市找赵某一,后与赵某一发生争议并互殴。被告人康某某与其母亲李某某分别捡拾超市内塑料凳、木凳打砸赵某一,赵某一一手持刀、一手持木凳打砸康某某母子,过程中,赵某一头、面部被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一头顶部见162.5px缝合伤口,左顶枕部见50px缝合伤口,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于20**8109时许,在某某市××镇××村××室内,因刘某(被害人,女,52岁)前来讨要债务,与刘某生口角后,康某某将刘某拖拽倒地。经某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右胸部肋骨骨折(356肋骨),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志、执法办案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某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材料。检察院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康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己xx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节,因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轻伤一级与二级标准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20141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原有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失效。

  该《标准》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但是,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也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例如在法医鉴定中处理伤病关系时有这样细致的区别,就可以妥善处理好在旧的鉴定标准下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明细标准如下: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500px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1250px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600px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px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px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50px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1250px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125px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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