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账等候配合刷脸行为可以定帮信罪
---杜凯律师
【案例】
2022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上游系违法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等信息用于收取违法犯罪钱款并在转账过程中配合他人刷脸转移钱款,共计人民币2211000元,并从中获利。
后经案件证据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受犯罪分子招募,其本人并不亲自操作账户,只是在旁等候,为犯罪分子转账提供银行账户、密码、在需要人脸认证的时候配合刷脸。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唐某某等10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通过收存、转移的方法予以掩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撒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某0***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 、......
【律师分析】
本案一审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见对于本案的定性是存在一定争议的。那么到底应当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2022年3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明确提出,“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自从该会议纪要颁布以来,部分司法机关简单机械地认为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取现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一刀切的作法并不符合所有案件的事实情况,必然导致部分案件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轻罪重判的问题。
本案出租出售银行卡的目的是为了给上线“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其他犯罪分子亲自操作账户,唐某某只是在旁等候,为犯罪分子转账提供银行账户、密码、在需要人脸认证的时候配合刷脸,唐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主导性、独立性,他的刷脸行为仍是帮助支付结算的辅助部分,其提供刷脸行为和提供银行卡密码本质上是相同的,不具有单独侵害法益的情况,定帮信罪更符合本案的情况,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标准,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