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电信诈骗罪比较附陕西省标准
---杜凯律师
【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所谓的电信诈骗是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于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我们俗称的“电诈”,实际上它也是属于诈骗的一种,主要因为两者采用的方式不一样,电信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也是被定性的诈骗罪。
为什么要讲区别呢?因为清楚区别,对于案件最终的量刑是非常有意义的。
【定罪量刑区别】
两罪立案标准不同,根据两高一部司法解释的规定,电信诈骗的入罪门槛是3000元,只要达到3000元的标准即可立案。
如涉案金额达到30000元,则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3万元是三年有期徒刑的起步价)。
而对于一般的诈骗罪,根据最高院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确定,涉案金额达到3000-10000标准应当立案。
如涉案金额达到10万,则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10万元是三年有期徒刑的起步价)。
【电信诈骗相比普通诈骗而言量刑更重】
《刑事立案最新标准》(2023):
1)普通诈骗罪,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电信诈骗罪,诈骗金额3000元不满3万元,就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普通诈骗罪,诈骗价值10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电信诈骗罪,诈骗金额3万元不满50万元,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普通诈骗和电线诈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法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十二)诈骗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一般诈骗),犯罪数额达到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电信诈骗),犯罪数额达到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一般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电信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一般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九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其他可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电信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