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运输毒品罪分析及案例
【分析】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在司法实施中,对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大且明显超出其吸食量的,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个补充性的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进行的运输,这时其携带毒品数量已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的数量,才会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案例】
2021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事先电话联系张某(已判决),确定张某有毒品海洛因后,唐某联系农村客运司机郭某,乘坐郭某驾驶的农村客运车从某某街到达某某区某某镇,再转乘私家车至某某省某某县县城内,然后独自到某某县与张某碰面,二人见面后唐某将购买毒品毒资给张某,张某便拿着钱出门,过一会儿,张某拿回30包海洛因交给唐某,唐某随机抽取1包注射后,拿着剩余的29包海洛因离开,赶车到某某镇后,再次联系郭某乘坐客车返回某某区。13时许,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唐某身上缴获29包海洛因疑似物。13时30分许,民警在唐某家门口将准备前来与唐某交易海洛因的梁某当场抓获。
民警在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净重21.79克,抽取样品经某某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21年10月中旬,被告人唐某在自己家门口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海洛因给梁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了4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到某某省某某县购买后带回某某区准备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2022年3月16日,经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唐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海洛因)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谋取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从某某省某某县购买后带回某某市某某区准备进行销售,共计21.7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21.79克、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