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距离对运输毒品罪的影响
【分析】
运输距离是否应当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罪的条件对此经常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中表示同城范围内的运输通常为短距离运输。同城的毒品位移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第一 、行为人存在贩卖毒品行为,其短距离毒品运送行为一般不单独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的一部分,其完全可以在贩卖毒品罪中对其定罪处罚,不具有单独处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第二 、行为人短距离运送毒品被查获的,首先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如不存在不管是为自己吸食、注射,还是为他人代购,对于毒品的运送行为,数量较大的,可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 、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应依法认定为毒品的运输行为。
运输毒品的行为旨在转移毒品的空间状态,创造毒品的空间效应。司法实践中通常将长距离转移毒品所处空间状态的行为单独界定为运输毒品罪。
第四 、无论运输毒品距离的长短,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的数量必须折合10克海洛因时才会构成运输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中,却规定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才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就是说不足折合10克海洛因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五 、行为人非法运送毒品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被查获的,如果其不能提出短距离运送的有力证据,往往会被推定为长距离运输,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不同观点分析】
对此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运输毒品不能简单以“同城范围”这个限制性条件来确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是应当有距离要求、但不一定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从避免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分析,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应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但是同城之间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则需要更多的条件。
运输毒品是一种客观行为,如行为人具有运输的目的或获取运输报酬等则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这里包括委托、雇佣他人携带、寄递等多种方式。获取报酬包括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包括通过运输毒品获取其他利益。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实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但司法实践中对吸毒者运输毒品案件需要确定的相关因素比较多,如个人是否吸食毒品、个人吸食毒品的量、购买毒品用于吸食的合理性、个人的经济能力、是否已支付毒资、购买前是否联系下家、是否因运输毒品而获得利益等。为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更为了依法定罪量刑,必须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持有大量毒品的主观目的,准确认定运输流通还是动态持有行为,准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当相关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认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