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西安刑事---运输毒品罪分析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同城范围内运输毒品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的行为旨在转移毒品的空间状态,创造毒品的空间效应。司法实践中通常将长距离转移毒品所处空间状态的行为单独界定为运输毒品罪。对于如何判断距离长短,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中表示同城范围内的运输通常为短距离运输。
在短距离运输情形下,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制造、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刑法不再对该运输行为作单独评价。但如果持有数量较大,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此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运输毒品不能简单以“同城范围”这个限制性条件来确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是应当有距离要求、但不一定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从避免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分析,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应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但是同城之间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则需要更多的条件。
运输毒品是一种客观行为,如行为人具有运输的目的或获取运输报酬等则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这里包括委托、雇佣他人携带、寄递等多种方式。获取报酬包括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包括通过运输毒品获取其他利益。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实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但司法实践中对吸毒者运输毒品案件需要确定的相关因素比较多,如个人是否吸食毒品、个人吸食毒品的量、购买毒品用于吸食的合理性、个人的经济能力、是否已支付毒资、购买前是否联系下家、是否因运输毒品而获得利益等。为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更为了依法定罪量刑,必须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持有大量毒品的主观目的,准确认定运输流通还是动态持有行为,准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当相关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认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