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分析】
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包含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两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
第一 、从定罪量刑方面分析。运输毒品罪要比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重。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 、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
运输毒品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之主观目的不能确定,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
第三 、从毒品的空间状态分析
运输毒品的行为旨在转移毒品的空间状态,创造毒品的空间效应。司法实践中通常将长距离转移毒品所处空间状态的行为单独界定为运输毒品罪。对于如何判断距离长短,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中表示同城范围内的运输通常为短距离运输。
在短距离运输情形下,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制造、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刑法不再对该运输行为作单独评价。但如果持有数量较大,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此外,在机场、长途车站、火车站、码头等长途交通点查获行为人持有毒品的,再结合行为人其他的反常行为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成立运输毒品罪。
【在运输途中吸毒者携带数量较大毒品不一定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在运输途中吸毒者携带数量较大毒品是一种客观状态,应当如何认定应当以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该规定,说到底是一种推定。既然是一种推定,就允许提出相关反证,该规定中的前提条件是“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言下之意,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其他情况则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为反驳事实推定提出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比较低,只要达到产生合理怀疑就可以,而不需要达到绝对证明的程度,因为说到底,这种证明责任在公诉部门,而不在于被告人一方。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进一步分析: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在司法实施中,对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大且明显超出其吸食量的,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个补充性的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进行的运输,这时其携带毒品数量已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的数量,才会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实际上,两罪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而确定,而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和意图。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上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也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