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西安刑事---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规定附案例
【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本罪。
《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方便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销售行为是指任何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有偿转让的行为。本罪对转让的方式没有限制,公开转让或者是秘密转让、批量还是零售都能够成立本罪的转让。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 变质的药品;
(4)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康某某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购针对线虫、蛔虫和钩虫的“CC*****”驱虫巧克力,并利用“S多多”网店加价对外销售,经某某市XX研究院检验,未检出上述驱虫巧克力标称的有效成分“双羟萘酸噻嘧啶”。经某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驱虫巧克力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所以本案定销售假药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康某某销售的假药数量不多,并且已向部分顾客退出违法所得,同时本人同意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康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
被告人康某某以他人名义在“S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KKTLM海外直选”,对外销售多种海外产品。2022年3月起,康某某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购针对线虫、蛔虫和钩虫的“CC*****”驱虫巧克力,并利用上述网店加价对外销售。同年7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开始从微信好友“ASDF”(另案处理)处采购上述驱虫巧克力,期间在对方无法提供经营资质和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由上家根据订单信息安排发货并自行少量囤货销售,以谋取不法利益。至案发,被告人康某某利用涉案网店对外销售前述上家提供的驱虫巧克力31盒,部分售出产品遭顾客退货。
2022年9月20日,民警在位于本市某某区XX公路XX号XX号XX室内查获被告人康某某存放在此的上述驱虫巧克力7盒,并从其处扣押手机2部。经某某市XX研究院检验,未检出上述驱虫巧克力标称的有效成分“双羟萘酸噻嘧啶”。经某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驱虫巧克力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其住地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向部分顾客退出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悔罪态度较好,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的假药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例二】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1年起,从梁某(另案处理)处购进“藏秘雄霸”、“K哥”假药多次对外销售,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南湖公园西北角处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吴某销售假药“藏秘雄霸”1盒。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并现场查获“藏秘雄霸”2盒、“K哥”2盒。
经某某ER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藏秘雄霸”、“K哥”样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为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基于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假药而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仅破坏了药品市场秩序,而且可能延误患者疾病治疗,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郭某某作为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与生产者、批发经营者的相应违法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郭某某应在其销售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郭某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二、判令被告郭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就销售假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郭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相关机关依法扣押的“藏秘雄霸”2盒、“K哥”2盒,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
四、被告人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就销售假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