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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安--服务合同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民事浏览:256次举报

2023西安--服务合同案例

---杜凯律师

【律师分析】

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鉴于服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在服务质量、付款条件、违约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处理标准并不统一。健身即是服务合同的一种,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遵守诚信原则,在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重点审查服务合同双方的约定,查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划分主体的权利义务,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及责任承担,做到兼顾意思自治和交易秩序,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救济。

【案例】

POIU会馆的经营者常某某朱某2021610日签订了兑店协议之后,双方并没有将会馆经营者变更登记或将POIU会馆注销,朱某仍以POIU会馆的名义与康某丽签订健身服务交易合同,收取健身费用。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系POIU会馆已关闭、不能继续履行义务所致,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因工商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POIU会馆与朱某出兑协议的内部约定内容不能对抗外部责任,POIU健身会馆亦需承担责任,即解除与康某丽的健身服务交易合同,返还健身卡费。POIU会馆的经营性质系个体经营,郭某POIU会馆的经营者常某某系配偶关系且参与经营,故郭某亦应对康某丽退费的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朱某常某某处兑店并接手经营后,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没有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造成该会馆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且其收取了康某丽健身卡费用,故应对康某丽返还健身卡费用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还款数额的计算,应按合同内约定内容为准,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健身馆在法定节假日和每月一天的馆休日有权暂停营业,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或因设备检修、停水停电等原因停业超过24小时或者会员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根据合同约定封控及健身馆维修,POIU会馆应当给康某丽健身服务期限顺延**日,对于还款数额的计算,应按合同内约定内容为准,POIU会馆、郭某应退还剩余期限的健身费用共计11000元,对于康某丽返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康某丽要求按照缴纳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康某丽POIU会馆签订的某某市健身服务交易合同;二、POIU会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康某丽健身费11000元;三、郭某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朱某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康某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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