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西安离婚--拆迁所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杜凯律师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A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A房屋由TT号房屋拆迁而来,TT号房屋是否和梁某丽有关。结合案件相关证据证明TT号房屋和梁某丽无关,梁某丽的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故法院认定A号房屋应系田女士与康某某夫妻共有。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
康某某与田女士系夫妻,双方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田女士获得A号房屋,并于20**年*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某某市某某区A号的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归康某某和田女士共同所有;2.将田女士名下的A号房屋登记至康某某、田女士名下;3.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A号房屋系由某某区TT号房(以下简称TT号房屋)拆迁而来,登记在田女士父亲名下,拆迁时因田女士父亲去世,由田女士代为签署了相关协议。TT号房屋拆迁中涉及梁某丽的利益。TT号房屋由梁某丽与田女士父亲共同承租,后双方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丽与田女士父亲一起自建了一个房屋,离婚后,正房归田女士父亲,自建房归属梁某丽,由梁某丽居住。
法院查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调取了TT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相关信息显示梁某丽已经和TT号房屋无利益关系。
庭审中,田女士称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田女士没有自理能力,需要梁某丽照料,20**年康某某曾起诉离婚,涉及本案A号房屋,该离婚案件被法院驳回。康某某称为防止田女士转移财产,故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共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A号房屋归康某某和田女士共同共有;
二、田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康某某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A号房屋变更登记至田女士、康某某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