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减刑多少?
---杜凯律师
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刑法所提倡的行为,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了金钱的补偿,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减轻;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金钱的赔偿可以得到刑事量刑从轻处理,当然也教育和挽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那么刑事案件取得受害人谅解到底可以减刑多少呢?
赔偿后得到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大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法官在确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从宽处罚的幅度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犯罪性质。一般而言,人身价值高于财物价值,犯罪人应当先赔偿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其意义也大于财产型犯罪中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相应的从宽幅度也应调大。但还应当结合犯罪人罪行的轻重来调节从宽幅度,即在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犯罪人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犯罪人罪行一般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25%;犯罪人罪行较重的,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不宜超过20%,进而避免罪行重的犯罪人获得较大的量刑利益。第二,赔偿数额。犯罪人赔偿的数额越高,赔偿的比例越高,从宽的幅度就越大。但是,当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较小的时候,即使犯罪人全部赔偿,从宽处罚的幅度也不宜过大,不然就失去了刑罚的功能与意义。第三,赔偿能力。犯罪人是否尽力进行赔偿事宜,可以体现出其悔罪是否主动、是否真诚。犯罪人的经济实力可能有限,穷尽所有办法也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是只要其尽力,亦可调高从宽处罚的幅度。基于犯罪人一般被羁押的情况,其亲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可以视作犯罪人本人的赔偿行为。第四,谅解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谅解的原因包括犯罪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发表道歉、提供生活帮助等。但还应当注意被害人谅解的真实程度,如果被害人基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犯罪人的赔礼道歉的,法官应当严格控制从宽处罚的幅度。第五,认罪悔罪的程度。在实际审判中,犯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害人是否谅解,以及谅解的程度。犯罪人认罪悔罪越真诚,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越大。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的被害人是因为损失得到了全部赔偿而谅解了犯罪人,而犯罪人的认罪悔罪并不是很真诚,此时从宽幅度则不宜过大。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如果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按照自诉案件进行处理,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也可以判处缓刑或者拘役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例如在小数额盗窃案件中,如果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大概率判处缓刑。
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只要不是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果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一般都是可以取保候审,并大概率判处缓刑的。
如果以上三种案件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通常大概率判处实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40条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8.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2)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3)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4)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5)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6)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
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
19.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