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约定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是否有效
---杜凯律师
现如今,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在诉讼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有不少当事人提供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分割财产、请求赔偿或者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依据,对于此种协议的效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如夫妻双方约定,“假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背叛另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违约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一 、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而且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民法典婚姻编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在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 、协议中约定“假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背叛另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违约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等内容,如存在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无效。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