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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保证人承诺还款的效力2022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民间借贷浏览:1363次举报

民间借贷保证人承诺还款的效力2022

---杜凯律师

【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包括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出现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承诺函》还款保证书》,载明如果到期,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保证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在******日前还款

那么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的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答:《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是可以拒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的情况下还款的。但是,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

例如像上面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承诺函》还款保证书

这意味着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诺了还款的日期,因此,保证人的还款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

 

现如今民间借贷案件频发,相关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借贷最新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民法典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贷合同利息规定】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818日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8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LPR

 

20207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20221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5.4%降到14.8%

 

【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1、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利息后本金来处理。

 

2、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3、借贷合同诉讼时效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争议问题】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性上,司法机关的处理思路也存在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和处理结果存在“从无效到限制无效再到有效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无效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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