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名义诈骗最新案例2022
---杜凯律师
【分析】
恋爱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虚构自己的身份,使用欺诈手段与受害者建立恋爱关系,取得受害者的信任,从而骗取受害者的财物。
恋爱诈骗通常为经济诈骗。虚构身份与受害者确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因而不能属于赠予行为。因为从两人的相处情况可以看出诈骗人一方并不以保持正常的恋爱状态为目的,而是通过建立恋爱关系为幌子,找各种借口找受害人要钱,可以是做生意、为家人看病、炒股、投资理财、供家人上学等等。
以恋爱为目的的诈骗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是主观方面,必须是主观故意行为,以恋爱为幌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注意与正常的恋爱花费相区别),第二是主体要件,诈骗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是客体要件,恋爱诈骗所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个人财物。(如果是骗色,则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以恋爱名义诈骗如果诈骗数额不大的话会被拘留、罚款;如果骗取数额较大的,就涉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被告人方某于20**年至20**年*月间,冒充女子身份,通过网络与某某市某某区的被害人郭某某聊天交朋友并取得被害人郭某某信任,后通过虚构生病、探亲、上学、房租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00元。现被告人方某已退还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方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部分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据此,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