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杜凯律师
【案例】
张某和唐美丽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张某向朋友刘某借了10万元用于炒股。三年后张某和唐美丽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对10万元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争议?
【分析】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例中,是张某单独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没有妻子唐美丽的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所以该笔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而言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更加严格了,原则上是需要夫妻双方知道、同意、签字,这样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单方签字,并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即为单方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