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杜凯律师
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对这种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也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也进行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最终骗取了对方的财产。但如果卖房者与两个购房人都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携款潜逃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并造成实际损失后果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区别点到底在哪里呢?区别点在于被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目的。如果被告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应属于民事范畴,而不属于刑事案件。
一般情况,“一房二卖”,依《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