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2022
---杜凯律师
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即“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是在订立本约合同之前的合意,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订立本约条件不够,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时无法订立本约,所以约定将来订立本约。而本约的目的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基本履行内容。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尊重当事人的一致意思。
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如果明确约定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即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本约合同的内容,内容完备,也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采取此标准。该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名称为《购房协议书》,协议中明确了拟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并约定了定金条款以及违约金条款,具备了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需另订本约。但是,当事人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由于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需要日后进一步磋商,且约定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本约有误,纠正为预约。在该案中,二审法院指出,“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可见,意思表示是区分的首要标准。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