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的契税缴纳2022
---杜凯律师
【案情】
基本事实:20**年4月经司法确认:田老立下遗嘱:田老去世后,坐落于某某区某某街75号1-4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码为某某权证某字第129**5号)由孙子田小光一人继承。田小光可持某某第129**5号房产证书、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公证书、经法院确权的本协议和死亡证明,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司法确认书中已经查明孙子田小光的父亲、田老的儿子已经于20**年去世)
经请示上级部门,您问题中的业务应按照非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如何缴纳契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应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应分清以下几种类型: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中,任意一方放弃应由其本人继承份额部分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其它继承人继承,免征契税。
二、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中一方先于其配偶死亡的,被继承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一半为遗产。继承人以继承方式承受该部分遗产的,免征契税。
三、继承人在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以接受赠与、转让方式取得的由其他继承人法定继承份额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的土地、房屋权属部分,属法定继承,不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