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应允许当事人履行权利
---杜凯律师
A公司向B公司供应电缆,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30%费用,收到货物时支付40%的费用,经正式发电运行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25%,剩余5%在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付清,质保期为产品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A公司先后供应给B公司三批次电缆,B公司按照约定将前两批电缆的费用支付完毕,双方没有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B公司所在地需要修铁路致使工期不断推迟,推迟超期三年以上,无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裁判,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公司货款******元。
案件分析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供应电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条件,对此双方都应当遵守,但是,因为政府部门修铁路这种客观的原因导致工期不断推迟,这不属于双方的过错,双方都没有违约,可是,这种客观情况导致A公司三年迟迟不能得到货款,已经违法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法院裁判B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货款是对公平原则的诠释,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案涉的电缆经供电部门检验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质保金条款及违约条款保护其相关权利。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民法对民事权益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对市民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确定权利和义务时,须以社会公共人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均衡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旨在实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均衡。判断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主要看这个民事活动是否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就应当做出适当调整。
